第125页(2/3)
法官挠了挠头,清了清嗓子:“原告认可被告的证据吗?”
第四条证据……
证据一,几月前,顾氏科技曾报警,有人在一楼大厅投毒,监控视频显示,嫌疑人与尹慕青有九分像。
旁听席窃窃私语。
在获得法官同意后,代表播放了这段像烫手山芋一样的录音带。
“关于证据二,”代表咽了咽口水,瞟了尹慕青一眼,“尹先生在顾先生的手机上安装了定位,绑架发生前尹先生与顾先生正在通话,所以立刻发现了顾先生遭遇不测。”
“另外,我们有新的证据,是一段录音。”
法务部代表扶了扶眼镜,快速道:“不认可,我对被告律师身为一个法学人却满口谎言作伪证感到羞愧。”
尹慕青支起下巴。
本章尚未完结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---->>>
“绑匪其实就是几个小混混,频繁扰乱治安,但是又非常熟悉周边的道路,以至于像鱼一样滑溜,这让警方非常苦恼,许女士就想到这个办法,用新的手机号与他们联系,假借合作引蛇出洞。”
顾辛树低头掩饰笑意。
“这种莫须有的罪名,我们不知道如何证明,人很难证明自己无罪,我们只能说,许女士作为警察,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?”
“不是我不信你,如果被发现做伪证,那我整个职业生涯就毁了,你好歹给我吃个定心丸,那个其他人到底是谁?”
“证据三,这方面也不便透露,证据已经提交至法官,请法官定夺。”
“而证据四,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才是那段视频的主人公,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已经提交至法官。”
证据四,前一段时间网络上疯传的虐童视频中,嫌疑人与尹慕青有同样的脸,并且这件事尹慕青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。
“我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一切是尹慕青自导自演,企图在这次审理中获取同情心,以洗脱他本人残害幼童的犯罪事实。”
证据二,顾辛树被绑架后,为什么尹慕青能立刻知道,在与顾辛树没有联系的情况下,直达绑匪窝藏地点。
第三条证据,警方在路边搜查到了一支带有许欣然指纹的针管,其中的药液与被害人顾辛树体内残余为同一种。
证据三,原告提出的证据显示,境外电话最终追溯到f国,确认为f国人,那两人为何会在落水后出现在f国,是巧合还是会合?
……
陪审团目瞪口呆。
被告律师滔滔不绝,仿佛许欣然真的是一个尽职尽责的警察,被尹慕青这个恶人陷害至此。
“……你这样很难脱罪,证据太足了,只能想办法让陪审席站在我们这一边。”
法官公事公办:“被告请出示证据。”
“首先,我方不认可证据一,投毒案在前几日已经结案,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,这方面我们已经将证据交由法官,其余不方便在法庭上透露。”
“不用担心,你只管辩护,我自然有其他人帮忙。”